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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源岂能置身事外?

1998-12-1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黄晓

新闻记者大量的采访报道来自于新闻源提供的线索和材料。可长期以来新闻单位和作者常常被告上法庭,而作为新闻作品“始作俑者”的新闻源却往往被忽略。

新闻源是新闻作品产生的第一个环节,因而也是参与新闻活动的第一个主体,对新闻报道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。而新闻源在提供线索及素材时随意性较大,因此对其责任加以明确,有利于从“源头”保护相对人的名誉权。

首先,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,新闻源应对其提供的事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事实如有出入,材料提供者可以不负责任的规定。其次,有必要在新闻源向作者提供素材并寻求发表时,对其随意性加以限制。

人们熟知的李谷一诉声屏周报社、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中,法院判决认定《声屏周报》的文章基本失实。此案中,被认定基本失实的内容均系韦唯在电话中向记者提供,文章发表前韦唯还对稿件进行了审阅。在庭审过程中,作为证人出庭的韦唯也承认文章内容系其本人提供。如此,韦唯当然是属于主动的新闻源,积极参与了新闻活动,对发生的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,当然应该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当然并不是说,一旦发生侵权就将过错完全归责于新闻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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